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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放映合同

影片放映合同


  甲方(发行者)名称:
      地址: 
  乙方(影院)名称:
      地址:
  甲乙双方就影片放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供应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乙方映出的全部影片。

  第二条 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按月编制影片映出计划,该计划双方如无异议即行生效,由双方共同执行。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的编映计划,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详细注明各影片国别、出品厂、本数、上映日期及选片时间、地点等主要项目。

  第四条 甲方供应乙方的影片凡具备自行取送条件者,由乙方自行取送;不具备自行取送条件者,由双方各负责单程发送。影片映完之后,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发送。

  第五条 乙方每月最低映出长片  场,短片  场。场租:首轮艺术片(复轮艺术片、纪录片)35毫米 元/场;16毫米  元/场;8.75毫米  元/场。

  第六条 甲乙双方票房收入分帐率为:甲方   %;乙方   %。

  第七条 乙方映出的影片,只限于规定的乙方场地映出,不得转租成转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乙方排映的影片,不得拖长映期延误规定的时间或拦截运输周转中的影片,否则按实际影响的场次,以满场总收入的  %赔偿甲方。延误甲方规定的发寄时间,如系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情况引起的,不适用本条。

  第九条 排定的影片,如甲方未能将影片按期供应乙方,致使乙方停映,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停映的场所,每场按满场总收入扣除片租应得后赔偿乙方。如遇有临时任务必须更改时、影片内容有修改或停止发行、拷贝损坏无法上映等,责任确不在甲方者,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但甲方有责任及时供应乙方更换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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