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放映合同
甲方(发行者)名称:
地址:
乙方(影院)名称:
地址:
甲乙双方就影片放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供应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乙方映出的全部影片。
第二条 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按月编制影片映出计划,该计划双方如无异议即行生效,由双方共同执行。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的编映计划,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详细注明各影片国别、出品厂、本数、上映日期及选片时间、地点等主要项目。
第四条 甲方供应乙方的影片凡具备自行取送条件者,由乙方自行取送;不具备自行取送条件者,由双方各负责单程发送。影片映完之后,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发送。
第五条 乙方每月最低映出长片 场,短片 场。场租:首轮艺术片(复轮艺术片、纪录片)35毫米 元/场;16毫米 元/场;8.75毫米 元/场。
第六条 甲乙双方票房收入分帐率为:甲方 %;乙方 %。
第七条 乙方映出的影片,只限于规定的乙方场地映出,不得转租成转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乙方排映的影片,不得拖长映期延误规定的时间或拦截运输周转中的影片,否则按实际影响的场次,以满场总收入的 %赔偿甲方。延误甲方规定的发寄时间,如系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情况引起的,不适用本条。
第九条 排定的影片,如甲方未能将影片按期供应乙方,致使乙方停映,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停映的场所,每场按满场总收入扣除片租应得后赔偿乙方。如遇有临时任务必须更改时、影片内容有修改或停止发行、拷贝损坏无法上映等,责任确不在甲方者,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但甲方有责任及时供应乙方更换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