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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国家版权局1999年标准样式二)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译者)并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1)改编-75%;(2)翻译-75%;(3)表演-75%;(4)播放-80%;(5)录音录像-80%;(6)摄制影片-80%。〔此条供选择用〕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出版者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图书约稿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约稿者: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约稿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全稿字数  万字左右,初定每千字 元。

  第二条 对著作稿(或译稿)的要求:

  第三条 交稿日期  年  月;著者(或译者)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在半年前向约稿者提出,双方根据书稿情况另议交稿日期或中止合同。

  第四条 著者(或译者)保证不将上述著作稿(或译稿)投寄其他出版单位或期刊,或违反上述保证给约稿者造成损失,将予以适当赔偿。

  第五条 (1)约稿者收到稿件后在 天内通知著者(或译者)已收到稿件,在 月内审读完毕,通知著者(或译者)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则认为稿件已被接受。
  (2)约稿者如对稿件无修改意见,在上述规定的审读期限内与著者(或译者)签订出版合同。
  (3)约稿者如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著者(或译者)在双方议定日期内修改退回。约稿者在 月内审毕。
  著者(或译者)因拒绝修改或在上述日期内无故不退回修改稿,当适当赔偿约稿者损失。约稿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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