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地址]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二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寿安康保险保险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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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费 │保险 │ 疾病死亡 │ 意外死亡及 │ 满 期 │
│ 方式 │期间 │ 保险金 │ 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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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交│ 三年│ 36 │ 96 │ 12 │
│ 一元├───┼────────┼─────────┼──────┤
│ │ 五年│ 60 │ 16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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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年│ 96 │ 256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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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交│ 三年│ 10 │ 30 │ 3 │
│ 一元├───┼────────┼─────────┼──────┤
│ │ 五年│ 20 │ 50 │ 5 │
│ ├───┼────────┼─────────┼──────┤
│ │ 八年│ 30 │ 8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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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趸交│ 一年│ 4 │ 10 │ 1 │
│ 一元├───┼────────┼─────────┼──────┤
│ │ 三年│ 6 │ 15 │ 1.02 │
│ ├───┼────────┼─────────┼──────┤
│ │ 五年│ 6 │ 15 │ 1.08 │
│ ├───┼────────┼─────────┼──────┤
│ │ 八年│ 6 │ 15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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