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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索赔时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 (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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