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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

申请给付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纠纷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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