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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①
 (①:1993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保财业[1993]58号发文。)


一、责任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表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
  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事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


  1.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件。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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