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证)、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各种涉及索赔的原始单证。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六条 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一年内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单证,或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安全作业无赔款,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按照保险单中的规定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不续保者不给。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一 国内渔船保险费率表
(元/百元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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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 │钢质或铁质机动│其它机动渔船 │ 非机动渔船 │
│ 船 │ 渔船 │或机动帆船 │ │
│ 龄 类├───┬───┼───┬───┼───┬───┤
│ │10年 │10年 │5 年 │5 年 │5 年 │5 年 │
│功率(或吨位) │以下 │以上 │以下 │以上 │以下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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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马力以上 │1.60 │1.80 │2.00 │2.20 │2.20 │2.40 │
│ (100吨以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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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199 马力 │1.80 │2.00 │2.40 │2.60 │3.00 │3.20 │
│ (20-99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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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马力以下 │2.00 │2.20 │3.00 │3.20 │3.40 │3.60 │
│ (19吨以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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