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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保险条款(1993)

索赔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证)、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各种涉及索赔的原始单证。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六条 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一年内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单证,或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安全作业无赔款,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按照保险单中的规定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不续保者不给。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一          国内渔船保险费率表



                          (元/百元保险金额)

┌──────────┬───────┬───────┬───────┐ 
│       种  │钢质或铁质机动│其它机动渔船 │ 非机动渔船 │ 
│  船       │  渔船   │或机动帆船  │       │ 
│     龄   类├───┬───┼───┬───┼───┬───┤ 
│          │10年 │10年 │5 年 │5 年 │5 年 │5 年 │ 
│功率(或吨位)    │以下 │以上 │以下 │以上 │以下 │以上 │ 
├──────────┼───┼───┼───┼───┼───┼───┤ 
│  200 马力以上  │1.60 │1.80 │2.00 │2.20 │2.20 │2.40 │ 
│  (100吨以上)  │   │   │   │   │   │   │ 
├──────────┼───┼───┼───┼───┼───┼───┤ 
│  60-199 马力   │1.80 │2.00 │2.40 │2.60 │3.00 │3.20 │ 
│  (20-99吨)   │   │   │   │   │   │   │ 
├──────────┼───┼───┼───┼───┼───┼───┤ 
│  59马力以下   │2.00 │2.20 │3.00 │3.20 │3.40 │3.60 │ 
│  (19吨以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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