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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

  (二)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2、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3、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4、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担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RMB¥30,000。
  5、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附页。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量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2、保险费率:0.2%-0.3%。

附: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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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
┃   │                  │的百分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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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船只失│     100     ┃
┃   │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定)    │           ┃
┠───┼──────────────────┼───────────┨
┃(二)│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     100     ┃
┃   │能力)               │           ┃
┠───┼──────────────────┼───────────┨
┃(三)│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     100     ┃
┃   │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           ┃
┃   │失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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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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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           ┃
┃   │1、丧失四指             │     40     ┃
┃   │2、丧失拇指全部           │     25     ┃
┃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     10     ┃
┃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     6      ┃
┃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者无名者、 │     3      ┃
┃   │小指全部              │           ┃
┃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     1      ┃
┃   │7、丧失脚趾全部           │     15     ┃
┃   │8、丧失大趾全部           │     5      ┃
┃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     2      ┃
┃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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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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