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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996)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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