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有权监督__________厂的产品方向。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对__________厂有财务监督、审计权。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对__________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有权维护__________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不得平调__________厂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是指国家与企业分配方面的变化,影响企业留利比例的变化),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