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或不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的;(2)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医疗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的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4)乙方因参军、招工、招干、升学者。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法律规定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解除合同,并给予书面通知。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后,须送劳动仲裁机关鉴证,即确认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后补充。
3.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从申请调解之日起,在30日内,经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的申诉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过期限不受理。如对仲裁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甲方所在县(市)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补充的有关事项
九、本合同应在办理调配手续后,及时签订、鉴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及鉴证机关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涂改无效,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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