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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劳动合同书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因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被解除合同的,企业发给两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乙方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经医院证明,并经甲方所在地的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由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县或乡送回原所在村安置,由甲方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3)乙方非因公死亡,甲方一次发给两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三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4)乙方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安置后死亡的,由甲方一次发给三个月本单位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
  (5)乙方患病的医疗和生活待遇,按照甲方固定工的办法处理。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应与甲方固定工一视同仁。

  五、合同的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3.乙方触犯法律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整顿期间的。
  (二)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经甲方同意,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完成生产任务;
  2.乙方对国家、企业作出贡献或违反劳动纪律、国家政策法令,甲方亦比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章,给予乙方奖励和惩处。

  七、户口、粮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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