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姓名: 原身份: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工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的半费医疗待遇。
5.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