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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地职工劳动合同书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在不违反本市有关招用外地工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如双方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但各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如乙方属本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和市属县(市)城乡户口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主要通用技术性工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无正当理由屡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2.乙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4.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经益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或合同期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仍住院治疗的;
  3.职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间的;
  4.乙方为女职工,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经济补偿金按国家和广州市规定执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2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甲方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___________元。
  (八)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但在试用期内,以及符合第八条第(三)款3项、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包括原因、依据及生效时间等内容。

  九、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十、调解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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