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以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一)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依照第6、7、8、9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