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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合同书

  5.其他情况: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又没有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5.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
  2.甲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甲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待遇的;
  5.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的;
  6.乙方出境定居的;
  7.乙方要求辞职甲方同意的;
  8.其他情况:
  (七)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正在履行中,生产、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2.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_______年的;
  3.属于技术骨干,担任某项重点工程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4.其他情况:
  (八)甲、乙双方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九)违约责任如下:

  七、其他有关事宜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支付: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交回:
  (三)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在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由劳动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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