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翻译权合同①
(①:国家版权局,1992年9月发布的示范文本。)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国籍: 地址:(主营业所或住址):
合同签订日期: 地点:
鉴于甲方拥有(作者姓名)(下称“作者”)的作品(书名)(下称“作品”)第(版次)的著作权,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国家、地区)以图书形式用(文字)翻译、出版 册(印数)上述作品译本(下称“译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 为翻译的目的,甲方应免费向乙方在 在内提供上述作品的 本加工副本。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获得出版译本的权利,向甲方支付报酬,支付方式为:
(一)版税: (货币单位)[译本定价× %(版税率)×销售数(或印数)];(例如文学作品8%,科技作品10%)或
(二)一次性付酬:(货币单位)(例如文学作品每千字20元,科技伤口每千字25元)。
如果译本的最后定价高出预计定价,乙方应在译本出版后按 %增加向甲方支付的报酬。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月内,向甲方预付 %版税,其余版税开出版后第 月结算期分期支付,或在 月内一次付清。
第五条 乙方负责安排有资格和有能力的译者对作品进行准确性确的翻译,译者姓名和其资格证明应送交甲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删节、增加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作品。
第六条 有关译本的质量问题,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七条 乙方将作者的姓名标注在译本的封面、护封和扉页的显著位置,并注明:“此版本(书名)系(乙方名称)与(甲方名称)于 年 月协议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