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第十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校。甲方应在 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 %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之一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山为单位)×基本稿酬 %。
(二)一次性付酬: 元。
(三)版税: 元(图书定价)× %(版税率)×印数。
第十二条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报酬,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在甲方交稿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以版税方式的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 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 %(元)。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甲方返还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预付报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酬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 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 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签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五条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 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报酬,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