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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国家版权局1999年标准样式一)

  第九条 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第十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校。甲方应在  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  %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及标准之一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山为单位)×基本稿酬  %。
  (二)一次性付酬:  元。
  (三)版税:  元(图书定价)×  %(版税率)×印数。

  第十二条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报酬,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在甲方交稿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以版税方式的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后  日内向甲方付清。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  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  %(元)。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如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甲方返还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预付报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酬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  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  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签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五条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  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报酬,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应付报酬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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