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66鸿运保险(A型)费率表
(保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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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 趸交 │ 期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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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3297 │ 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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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438 │ 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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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602 │ 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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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3784 │ 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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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3984 │ 464 │
├────────┼───────┼─────────┤
│ 5 │ 4201 │ 515 │
├────────┼───────┼─────────┤
│ 6 │ 4436 │ 577 │
├────────┼───────┼─────────┤
│ 7 │ 4689 │ 651 │
├────────┼───────┼─────────┤
│ 8 │ 4961 │ 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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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5254 │ 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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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5567 │ 981 │
├────────┼───────┼─────────┤
│ 11 │ 5903 │ 1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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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6261 │ 1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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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6645 │ 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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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7054 │ 2506 │
├────────┼───────┼─────────┤
│ 15 │ 74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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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7954 │ │
├────────┼───────┼─────────┤
│ 17 │ 84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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