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