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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A型)条款

  前项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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