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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保险条款(1993)

  第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拖拉机,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拖拉机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或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拖拉机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但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拖拉机,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施救费用。

  第九条 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从事道路行驶、田间作业、场院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拖拉机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机的驾驶人员;
  四、本机(含拖斗)及其牵引、悬挂的农机具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五、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六、拖斗或被牵引、悬挂的农机具脱离保险拖拉机机身、单独放置造成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本公司仅承担其应付保险赔款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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