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9)

  2.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被保险人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但事故处理后,保险人无赔款责任,则退还无赔款优待应减收的保险费。
  3.在一年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4.无赔款优待仅限于续保险种,即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险种和本年度新投保的险种,均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例:某被保险人1998年度在北京向保险公司投保进口非营业轿车一辆,同时投保的险别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费为3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保险费为800元;附加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费为2000元;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费为500元;合计交纳保险费6300元。该保险车辆投保的4个险种在保险期限内均未发生赔款。该被保险人在1999年将该车向保险公司续保,续保的险别有: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保险费为3000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元,保险费为1040元;
  附加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180000元,保险费为1800元。
  应交保险费合计为5840元。应减收的无赔款优待为:
  优待金额=(3000元+1040元+1800元)×10%=584元
  即该被保险人续保时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5840元-584元=6256元。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粤港两地牌照车辆。
  本条规定了本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适用的情况。
  粤港两地牌照车辆指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本条规定了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处理方法。
  退保手续费按照应交保险费金额的3%收取。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本条规定了保险车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单无效:
  一、保险车辆没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二、保险车辆达不到国际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间内未经年检。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的险别和投保方式。

  一、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未投保基本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解释为基本险条款解释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解释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解释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二、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交出具书面证明。
  三、满3个月: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之日起满3个月。

  第二条 责任免险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指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导致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一、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二、车辆的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
  登报声明: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后,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其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声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处理方式。
  一、保险车辆全车损失的,按本附加险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三、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行业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每缺少一项,增加最高为5%的免赔率。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本条规定了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的处理方法。
  一、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时,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照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