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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9)

  九、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保险车辆行驶时,车上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
  十、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由于翻倒造成的车损。
  十一、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前继续使用,造成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险。
  保险车辆造成本条列举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军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可予以负责。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区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人户口。本条必须掌握这样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4.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时,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常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指保险车辆装裁的货物,从车上掉下砸伤他人或砸坏他人财产。
  车辆所载货物泄漏指保险车辆装载液体、气体的容器破裂、阀门失灵,由此产生的流泄造成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由于本条列举的原因之一而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二、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三、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四、扣押:指采用强制手段扣留保险车辆。
  五、罚没;指司法或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者的保险车辆、作为处罚。
  六、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直接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七、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
  八、进厂修理:指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厂(站)保养、修理期间,由于灾害或事故所造成的本车或他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九、驾驶员饮酒:指驾驶员饮酒后开车。可根据下列之一来判决:
  (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的酒后驾车结论。
  (二)有饮酒后开车的证据。
  十、吸毒:指驾驶员吸食或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十一、药物麻醉:指驾驶员食入或注射有麻醉成分的药品,在整个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暂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十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有效驾驶证:
  (一)没有驾驶证。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五)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六)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七)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八)驾驶员审验不合格。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十)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物),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的范畴,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施救情况除外)。
  十四、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被保险人按时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生效的必要条件。当保险人出具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未按时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则不论保险人是否知道被保险人交保险费前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对交纳保险费前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概不负责。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时,未按约定时间交纳保险费,则自约定时间之日起,保险合同自动解除。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十六、附属设备:指购买新车时,随车装备的基本设备。随车工具、新增加设备等,不属于附属设备。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条亦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险。
  本条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1.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3.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如在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该得到的财产或收入,因意外事故而未能得到。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指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包括:
  1.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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