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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列明的风险责任。而且责任免除各款不可能列举完全,因此凡不是保险条款第四、五、六条中列举的灾害事故损失、费用等都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本条规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一般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账面原值确定。账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
  (二)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账面原值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趋近于重置价值。
  (三)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按其他方式确定。可以依据公估价或估价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倒推12个月的其中任意1个月的流动资产账面余额,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存货)的账面余额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账面余额确定。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被保险人可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
  (一)固定资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出险时重置价值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二)流动资产(存货)
  1.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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