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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第七条 佣金
  出租代理期内其中▁▁▁日作为乙方工作期,具体日期为,工作期内的租金收入作为乙方佣金,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由代收、代付银行划帐/□▁▁▁▁▁▁)。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垫付房屋租赁保证金,金额为:▁▁▁▁▁▁▁▁▁元(大写:▁▁▁▁▁▁▁▁▁▁▁▁▁元)。出租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费用
  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以下费用(可多选):
  □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以上费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方约定具体支付责任。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出租代理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维修责任:甲方负责▁▁▁▁▁▁▁▁▁;乙方负责▁▁▁▁▁▁▁▁▁。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允许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另行书面约定。

  第十一条 转委托及告知义务
  出租代理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
  乙方将房屋出租后,应将承租方及房屋租赁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该房屋达▁▁▁▁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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