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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BF20040603)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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