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执行《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加快钢质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促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现有内河钢质挂桨机船,船名为:
该船舶于 年 月 日建成完工,船舶总吨为 ,功率为
千瓦。该船舶的挂桨机船信息调查序号为 。为执行《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降低船舶运输成本,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乙方决定对该挂桨机进行拆解/改造。
二、乙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以下方式对现挂桨机船进行拆解/改造。
1、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改造厂 拆解;
2、按交通部规定的技术方案,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改造厂 改造为落舱机船舶;
3、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改造厂 拆解动力装置,改造为驳船。
三、甲方为支持和鼓励乙方对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拆解/改造钢质挂桨机船给予政府资金补贴,政府资金补贴共计人民币 元,分二次发放,第一次于船舶进入定点船厂30日内发放 元,剩余 元于拆解/改造完工后30天内发放。
四、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享受补贴资格,并向乙方收回已发放全部补贴和已发放补贴资金1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