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任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十二个月,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条所指的书记员职责,是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书记员职责。
第四条 乙方受聘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三)甲方单位所规定的工作纪律;
(四)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五条 乙方在聘任期限届满之后,仍应当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