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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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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商品库存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3.在借款人销售货款归行或专项补贴到位后,贷款人依据相关规定,将资金分解到借款人相关的专用账户。经协商同意,可提前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
  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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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扣收账户资金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3.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均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贷款人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应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改变住所时,应于变更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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