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贷记卡保证合约
编号:
甲方(保证人):
乙方(发卡机构):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保证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牡丹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担保;
(二)确认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确认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六、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牡丹贷记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
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