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__年__字号__借款合同向____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