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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续办抵押登记。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偿清完毕后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抵押财产清单;
  2.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3.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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