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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

  (二)如果乙方采取前款所述措施以后尚未能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公路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处分收费权所得不足以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的,乙方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二)甲方的上述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
  附件:一、有权管理部门批准甲方经营质押公路的批文(略)
  二、有权管理部门关于质押公路收费站数量、地点和收费标准的批文(略)
  三、有权管理部门批准甲方用质押公路收费权作质押担保的批文(略)
  四、质押权证书(略)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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