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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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