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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联名卡协议书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乙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甲方分行在本协议签约前已与当地航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一、仲裁
  如果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协议有效期和生效条款
  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终止条款
  (一)如果协议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可以提出对损失的描述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另一方应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如果双方未在60天内解决此事,提出索赔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请求,自提出书面终止请求之日起,甲方停止发行联名卡,满一年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如果协议双方并未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协议一方提出要终止本协议,则必须至少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不予追究并不意味着对再次违约或其他条款的违约不予追究。
  (四)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0日内结算完结双方业务往来的一切款项。

  十四、杂项
  (一)双方联系人
  中国银行信用卡部
  联系人:业务发展处
  通讯地址:北京光华长安大厦2座7层
  电话:65101999
  传真:65170028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联系人:客运部
  通讯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 京信大厦
  电话:64663489
  传真:64663490
  (二)双方来往信息应以书面方式寄送或传真至本协议注明的双方联系人。

     中国银行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签章)           (签章)
  
   甲方授权人签字        乙方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c25304--010419z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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