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级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对象。
3.在购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按有关规定办理。
4.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定,协商处理电力趸购中的上述问题。
5.为保障电网的公共安全,供电方将对购电方的供电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购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购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十一、违约责任
1.供电方、购电方擅自跨越本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按《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2.购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购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电方、购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购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购电方各执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