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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502)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政府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燃气计量表;____IC卡燃气计量;衡;____ 或者____。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____为依据结算。
  3. 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煤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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