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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501)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实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一切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纳金后,供水应当于48小时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多支付水费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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