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    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