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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样式二)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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