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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考文本)

  第十七条 【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轰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章):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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