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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发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发银行、帐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该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该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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