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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参考文本)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 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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