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