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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参考文本)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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