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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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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     │第一个 │第二个 │第三个 │第四个 │第五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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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费用占投资帐户│50% │40% │30% │20% │10% ┃
┃价值的比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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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    │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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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帐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帐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帐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2000元。投资帐户余额低于2000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 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投资帐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帐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帐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帐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帐户。
  四、投资帐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帐户单位计量,且投资帐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帐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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