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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参考文本)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2000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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