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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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