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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术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其他或合同另行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评审。
  (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塥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并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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